2025-01-01 00:26:57 | 喜车网
交强险中与保险公司约定的特别条款无效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在投保时签订的特别约定无效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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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全险,顾名思义就是包括了很多 车险 险种的一种总称,但是全险并不是全保。虽然说购 买车 险只是为了预防意外,然后减少损失,但是不可否认的就是在一些事故当中全险也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22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一、法律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二、合同构成交强险合同包括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所有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均应以书面形式体现。三、费率机制交强险费率与被保险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
交强险条例细则有哪些内容缴纳交强险有什么重要性交强险与商业险的显著区别在于其社会责任和强制性。交强险,作为社会安全保障的一种手段,对于交通事故受害者而言,能提供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减轻肇事方的经济压力。而商业险则以盈利为目的,其运作模式与交强险存在较大差异。交强险的强制性是其重要性的体现之一。根据我国法律,国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任何保险公司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保
国外有交强险吗?无责赔付是所谓的国际惯例吗?国外也是有交强险的,例如英国的交强险:1931年,英国开始正式实施交强险。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英国全面实行“过失责任制”,只有机动车驾驶员有过错或者过失时,才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日本的交强险:1955年日本通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法》,实行“无损失、无利润”原则,费率由中立组织财险费率算定机构估算后呈报金融厅审查。费率的制定主要参
交强险有责任赔付多少钱1、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分为二种情况,一种是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一种是无责任的赔偿限额2、当机动车有责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当机动车方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3、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交强险是有项目区分限额的,有责任
交强险的免责赔偿条款有哪些?若存在一方故意或产生间接损失等情形,交强险将可获豁免赔付权。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宗旨在于保障因本车交通事故引发的第轿枣三者(不含辩山司机及乘客)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且具有强制性质,并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携帆中。交强险免责的的四种情况应是什么交强险免责的四种情况主要包含如下几点:首先,若因受害人的故意行为而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失,保
汽车无责交强险是否赔偿法律分析:汽车无责交强险赔偿。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
交强险垫付的条件交强险赔偿垫付有什么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
交强险有责赔偿的规定是什么?交强险有责赔偿的规定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即使车主没有任何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当就肇事方的损害进行赔偿。一、交强险有责赔偿的规定是什么?交强险有责赔偿的规定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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