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3 19:20:18 | 喜车网
你好 这是我在QQ腾讯里转载的 希望你有用
由于此前开展的“家电下乡”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种种始料未及的问题,导致操作难度更为复杂的“汽车下乡”实施细则出现“难产”,上周五,《第一财经日报》从参与细则制定的消息人士处获悉,细则内容已基本敲定,经过发改委、工信部等各政府部门汇签之后,最快今日(9日)由财政部签发通过。
补贴不低于10%
国务院在1月14日公布的《汽车行业调整振兴规划》中提出,从2009年3月1日到12月31日,国家将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换购轻型载货车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等,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而实施细则对补贴标准、补贴方式、车型范围等方面作出更为详细的规范。
在补贴标准方面规定,具有农村户口的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产品时,将获得车价10%的政府补贴;而于上周突然被纳入“汽车下乡”范畴的摩托车产品,农民消费者在购买时可获车价13%的补贴。汽车、摩托车均在购买两年内不可过户。
跟“家电下乡”的分担比例相同,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别承担80%和20%。补贴领取办法与“家电下乡”类似,即农民到指定地点购车后,持“补贴专用存折”并凭相关发票到指定地点领取。如换购车型,则需要出具车辆报废证明。
买车或换购车辆15个工作日之后,补贴款会从中央财政拨款到地方财政,再经过30个工作日,农民可到乡镇领取。
补贴车型范围上,包括微型客车、轻卡,不包括微轿车型。即农民仅在两种情况下才可享受购车补贴:一是新购微型客车可直接补贴,二是报废轻卡(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
在车企的选择上,并没有采用“家电下乡”的招投标方式,而是只要获得汽车生产目录的企业,都可以提供下乡产品。虽然没设置准入门槛,但需要企业作出三项承诺:即价格保证、品质保证、公示相应的销售网点和服务网点,作出退出承诺。
据消息人士透露,服务网点是最薄弱的环节,因为涉及的汽车品牌较多,只要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的企业都可以作为下乡的品种,因此要求企业作出承诺,包括不能涨价,不能降低配置、不能有坑害农民的情况,同时要求有这种服务网点,并且必须公示,只能做销售不能做维修,必须公示去哪里修。
“还建立退出机制,如果没做到前两点,经过几次还没有改正,就取消产品下乡的资格,甚至会把厂家的资格取消。”上述人士表示。
带动100万辆增量
据透露,该政策并未惠及1.3L排量以下的轿车,目的十分明显,就是要促进农村生产资料发展,扩大农村的造血机能。“预计将带动100万辆增量,就是创造出100万个赚钱工具,农民生活、生产有了质的变化,生活半径和服务半径增加了,农产品可以卖到更远的地方,通过很多方面来增加农民收入。”
对于农村是不是具备购买汽车的消费能力,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村政策研究室主任李成贵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区域的农民已经具备购车能力,比如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地区的城郊农村,将是消费主体。
事实上,“汽车下乡”实施难度很大,财政部之所以迟迟没有出台细则,就是希望通过实施细则尽可能规避“家电下乡”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最大的困难就是让农民把这件事弄清楚,因为太多人想骗农民的钱,包括买车、卖车、服务一系列环节,细则力求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让农民直接拿到补贴。”
为了防止汽车企业有可能出现的擅自加价行为,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将定期对生产企业的批发价格进行测评,要求企业不涨价。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微车和轻卡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农村消费者也会货比三家,经销商如果擅自加价,很可能迅速丢掉市场。
事实上,为了抢夺农村细分市场,不少企业反而加大了促销力度,甚至在享受国家补贴的同时,自行出钱补贴消费者,而吉林等地方政府,也已经单独出台相关惠农政策。消息人士透露,这种行为与国家政策并不冲突,国家也不会反对让农民获更大实惠。
新华信汽车营销解决方案副总经理郎学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汽车下乡或将改变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竞争格局,以微客为例,上汽通用五菱和长安汽车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超过了70%,主流厂家获利最多的分化现象也将更为突出。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4]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喜车网
2024-01-14 08:34:14
2023-09-07 21:12:47
2024-01-13 12:12:14
2024-03-31 16:07:20
2024-01-13 22:09:20
2023-09-10 12:50:21